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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用企业何时告别“垄断”

1999-05-1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崔砺金

经济实力排在全国第四位的浙江省,逆市场化潮流的公用企业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,却依然能死守“地盘”,且不断“花样翻新”:在温州,市民安装管道煤气必须到指定的地方购买煤气灶;在绍兴,办理治安许可证须搭售应急灯,办理驾驶执照要搭售头盔,办理卫生许可证须搭售卫生筷……

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,但严肃的执法整治往往遭遇重重阻力:

——垄断行为更加隐蔽,调查取证困难重重。浙江省内的一些电力公司、自来水厂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明文规定,而是采取与建房单位或用户签订合同的方式,让用户购买某指定产品,否则以不供电、不供水相要挟;一些公用企业把不应收取的费用在发票上开成检修费等等。

——执法与违法者的关系往往变成政府部门之间“讲条件”的谈判,所以许多案子根本就难以立案。

——相关法规缺乏操作性。根据现有法规,公用企业强制搭售或指定购买某产品,一旦查清,被处罚最高罚款金额20万元,而杭州市管道煤气公司目前拥有10万用户,仅搭售煤气灶的利润已超过20万元。

鉴于此,有关人士建议:

首先要完善“经济宪法”。我国现有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须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、执法手段及法律责任方面作较大的修订和补充。

其次要减少和根除官商型腐败。在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、政法机关、军队武警和所办企业脱钩的过程中,严防走过场和各种“变通”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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